避難樓層:具有出入口直接通達基地地面或道路之樓層 ( 不一定為建築物第一層樓 )。 避難層以外樓層:需以直通樓梯通達避難層之樓層。 屋頂避難平臺:建築物在五層以上樓層供建築物使用類組A-1、B-1及B-2組使用者,應依左列規定設置具有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通達之屋頂避難平台。 避難層出入口:避難層樓層所具有直接通達基地地面或道路之出入口。 避難層以外樓層之出入口:避難層以外之樓層,通達供避難使用之走道或直通樓梯間之非避難層出入口。 防火門: 一、防火門窗周邊15公分範圍內之牆壁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二、防火門之門扇寬度應在75 公分以上,高度應在180公分以上。 三、時常關閉式之防火門應依下列規定: (1)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並應裝設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 (2)單一門扇面積不得超過3平方公尺。 (3)不得裝設門止 (4)門扇或門樘上應標示常時關閉式防火門等文字。 四、時常開房式之防火門應依下列規定: (1)可隨時關閉, 並應裝設利用煙感應器連動或其他方法控制之自動關閉裝置,使能於火災發生時自動關閉。 (2)關閉後免用鑰匙及可開啟,並應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 (3)採用防火捲門者, 應附設門扇寬度在75公分以上,高度在180公分以上之防火門。 五、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但供住宅使用級宿舍寢室、旅館客房、醫院病房等連接走廊者,不在此限。 安全梯設置標準: 一、 通達六層以上,十四層以下或通達地下二層之各樓層,應設置安全梯。但十五層以上或地下三層以下各樓層之樓地板面積未超過100平方公尺者,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改為一般安全梯。 二、通達四層以下供本編第九十九條使用之樓層,應設置安全梯,其中至少一座,應維護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 三、直通樓梯之構造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室內安全梯之構造: 一、安全梯間四周牆壁除外牆依前章規定外,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天花板及牆面之裝修材料並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 二、進入安全梯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且具有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之防火門,並不得設置門檻;其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 三、安全梯間應設有緊急電源之照明設備,其開設採光用之向外窗戶或開口者,應與同幢建築物之其他窗戶或開口相距九十公分以上。 特別安全梯 特別安全梯設置標準: 一、通達十五層以上或地下三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但十五層以上或地下三層以下各樓層之樓地板面積未超過一百平方公尺者,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改設為一般安全梯。 二、通達四層以下共編第九十九條使用之樓層,設置安全梯,其中至少一座,應為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 三、通達五層以上供本編第九十九條用途使用之樓層之直通樓梯,均應為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均應為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並均應通達屋頂避難平臺。 四、直通樓梯之構造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戶外安全梯之構造: (一)安全梯間四周之牆壁除外強前章規定外,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二)安全梯與建築物任一開口間之距離,除至安全梯之防火門外,不得小於二公尺。但開口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內,並裝置具有半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之防火設備者,不在此限。 (三)出入口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且具有半小時以上組熱性之防火門,並不得設置門檻,其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但以室外走廊連接安全者,其出入口得免裝設防火門。 (四)對外開口面積 ( 非屬開設窗戶部分 )應在二平方公尺以上。 特別安全梯之構造: (一)樓梯間及排煙室之四之牆壁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其天花板及牆面之裝修,應為耐燃一級材料。管道間之維修孔,並不得開向樓梯間。 (二)樓梯間及排煙室,應設有緊急電源之照明設備。其開設採光用固定出戶或在陽台外牆開設之開口,除開口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內並裝置具有半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之防火設備者,應與其他開口相距九十公分以上。 (三)自室內通陽台或進入排煙室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之防火門,自陽台或排煙室進入樓梯間出入口應裝設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四)樓梯間與排煙室或陽台之間所開設之窗戶應為固定窗。 (五)建築物達十五層以上或地下三層以下者,各樓層之特別安全梯,如供建築物使用類組A-1、B-1、B-2、B-3、D-1或D-2組使用者,騎樓梯間與排煙室或樓梯間與陽台之面積,不得小於各該層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如供其他使用,不得小於各該層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 安全梯之樓梯間於避難層之出入口,應裝設具一小時防火時效之防火門。建築物各棟設置之安全梯,應至少有一座於各樓層僅設一處出入口且不得直接連接居室。 平面區劃:同一樓層面防火區劃情形。 二側有屋室走廊 兩邊房間均項此走廊開門者(最低尺寸160公分) 兩側有居室走廊外之走廊(最低尺寸110公分) 屋頂避難平台:建築物在五層以上之樓層供建築物使用類組A-1、B-1及B-2組使用者,應依左列規定設置具有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通達之屋頂避難平臺。 緊急進口:建築物面臨道路或寬度四公尺以上之通路之外牆在二層以上,第十層以下之各樓層。 (一)各層之牆外每十公尺設有窗戶或其他開口者。開口寬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及高度一‧二公尺以上或直徑一公尺以上之圓孔,且無柵欄,或其他阻礙物者。 (二)進口之間隔不的大於四十公尺,應設置陽台,陽臺寬度應為一公尺以上,長度四公尺以上。進口之寬度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高度應在一‧二公尺以上。其開口之下端應距離樓地板面八十公分範圍以內。於其附近紅色橙作為標幟,進口應為可自外面開啟或輕易破壞得以進入室內之構造。
垂直區劃:貫穿樓板三梯間防火區情形。
其他走廊
室內裝修:只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高度高過一‧二公尺固定於第版之隔屏或兼作櫥窗櫃使用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但不包括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
資料來源於:台中縣建築物公共安全相關法令說明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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