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應申報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之範圍為何?其申報辦法何時開始實施?其申報頻率如何?

A1:一、有關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已於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廿五日發布,八十六年一月一日由商業類開始實施。


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範圍、期限及施行日期、頻率詳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期間及實施日期表。


 


Q2:未依規定辦理建築物檢查簽證及申報,會受何種處罰?

A2:一、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會被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而且會被要求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將會被連續處罰,並勒令停止使用,必要時還會被斷水斷電或強制拆除。


二、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合法使用或構造安全規定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建築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建築物公共安全之檢查或複查者,所有權人、使用人會被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


 


Q3: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之申報類別及項目有哪些?

 A3:建築物申報的類別有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兩大類:


一、防火避難設施類有十一項,包括:1.防火區劃2.非防火區劃分間牆3.  內部裝修材料4.避難層出入口5.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6.走廊(室內通路)7.直通樓梯8.安全梯9.特別安全梯10.屋頂避難平臺11.緊急進口。


二、設備安全類有六項,包括:1.昇降設備2.避雷設備3.緊急供電系統4. 特殊供電5.空調風管6.燃氣設備。


 


Q4:建築物之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經審查不合格應如何辦理?

A4:一、如果申報人申報的內容,經主管建築機關審查不合格並通知改善,則申報人應在接獲通知改善的三十天內,依通知改善事項改善完畢送請複審。


二、超過三十天仍未送審或經複審仍不合格,主管建築機關即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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