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氧化性固體(管制量五十公斤)
1、氯酸鹽類。
2、過氯酸鹽類。
3、無機過氧化物。
4、次氯酸鹽類。
5、溴酸鹽類。
6、硝酸鹽類。
7、碘酸鹽類。
8、過錳酸鹽類。
9、重鉻酸鹽類。
----管制量五十公斤----
二、易燃固體
1、硫化磷。
2、赤磷。
3、硫磺。
----管制量一百公斤----
4、鐵粉:指鐵的粉末。但以孔徑五十三微米篩網進行篩選,通過比例為百分之五十者,不屬之。
----管制量五百公斤----
5、金屬粉:指鹼金屬、鹼土金屬、鐵、鎂、銅、鎳以外之金屬粉。但以孔徑一百五十微米篩網進行篩選,通過比例未達百分之五十者,不屬之。
6、鎂:指其塊狀物或棒狀物能通過孔徑二公釐篩網者。
----管制量一百公斤----
7、易燃性固體:指固態酒精或一大氣壓下閃火點未達攝氏四十度之固體。
----管制量一千公斤----
三、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
1、鉀。
2、鈉。
3、烷基鋁。
4、烷基鋰。
----管制量十公斤----
5、黃磷。
----管制量二十公斤----
6、鹼金屬(鉀和鈉除外)及鹼土金屬。
7、有機金屬化合物(烷基鋁、烷基鋰除外)。
8、金屬氫化物。
9、金屬磷化物。
10、鈣或鋁的碳化物。
11、三氯矽甲烷。
----管制量十公斤----
四、易燃液體
1、特殊易燃物:指乙醚、二硫化碳、乙醛、環氧丙烷及其他在一大氣壓時且沸點在攝氏四十度以下之物品。
----管制量五十公斤----
2、第一石油類:指丙酮、汽油及其他在一大氣壓時,閃火點未達攝氏二十度者。
----管制量二百公升(非水溶性液體)四百公升(水溶性液體)----
3、酒精類:指一個分子的碳原子數在一到三之間,並含有一個飽和的羥基(含變性酒精)。但下列物品,不在此限:
(一)酒精含量未達百分之六十之水溶液。
(二)可燃性液體含量未達百分之六十,其閃火點及燃燒點超過酒精含量百分之六十水溶液之閃火點及燃燒點。
----管制量四百公升----
4、第二石油類:指煤油、柴油及其他在一大氣壓時,閃火點在攝氏二十一度以上,未達七十度者。但可燃性液體含量在百分之四十以下,閃火點在攝氏四十度以上,燃燒點在攝氏六十度以上,不在此限。
----管制量一千公升(非水溶性液體)二千公升(水性液體)----
5、第三石油類:指重油、鍋爐油及其他在一大氣壓時,閃火點在攝氏七十度以上,未達二百度者。但可燃性液體含量在百分之四十以下者,不在此限。
----管制量二千公升(非水溶性液體)四千公升(水性液體)----
6、第四石油類:指齒輪油、活塞油及其他在一大氣壓時,閃火點在攝氏二百度以上者。但可燃性液體含量在百分之四十以下者,不在此限。
----管制量六千公升----
7、動植物油類:從動物的脂肪、植物的種子或果肉抽取之油脂,一大氣壓時,閃火點未滿攝氏二百五十度者。但已依消防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儲存保管者,不在此限。
----管制量一萬公升----
五、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1、有機過氧化物。
2、硝酸酯類。
3、硝基化合物。
4、亞硝基化合物。
5、偶氮化合物。
6、疊氮化合物。
7、聯胺的誘導體。
----管制量十公斤----
六、氧化性液體
1、過氯酸。
2、過氧化氫。
3、硝酸。
----管制量三百公斤----
備註: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二種以上危險物品,且單項數量均未達管制量時,應另計算綜合管制指數;綜合管制指數之計算方法,以各該危險物品數量除以其管制量,所得商數之加總,如大於一時,仍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報。例如過氧化鈉數量二十公斤,其管制量為五十公斤;二硫化碳數量四十公升,其管制量為五十公升,綜合管制指數計算式如下:

 934181087_m  

綜合管制指數>1,爰規範仍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觀機關提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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